农教[2005]182号
2005年10月1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以及《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周济部长在第二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上的讲话的通知》(教高[2005]1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讲教师岗位资格条件
主讲教师是指具有良好的师德、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独立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的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作为主讲教师,应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二)经考核被认定已具备担任主讲教师的能力。
二、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程序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每年四月份,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交1/3以上拟主讲课程的教案和讲稿,经所在课程组负责人或系(教研室)审查,并由学科、专业负责人或系(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
(二)由各学院(系、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组织相关学科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并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三)学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以及课程组或系(教研室)的审查情况,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负责签署学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考核意见;
(四)申请人填写《华中农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经上述审查、考核程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并提交学历(位)证书、职称证明、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具有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讲授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的课程可直接填写申请表格备案,免予办理听课等审查手续。
(五)学校审批。学校成立由教务处、研究生处、人事处等部门组成的主讲教师岗位资格认定审核小组,负责审核主讲教师资格。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颁发《华中农业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证书》。
三、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新进教师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其他从未担任过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以及被取消主讲教师资格后具备重新认定条件的教师。
四、主讲教师职责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安排工作;
(二)承担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
(三)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四)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五)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良好。
五、管理考核办法
(一)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分连续两年位居本单位同级职务人员后10%(含10%)的教师,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在考核的下一学年度不得承担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的主讲任务,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申请进行认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5)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法律的。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